案情:
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某委托顶泰律所律师代理,律师接受代理后,通过多方查询被告财产,及时申请法院裁定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开发的多处房产,避免被告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法履行。案经法院审理,最终胜诉。
律师看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构筑了24%和36%“两线三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在24%范围以内的,属于司法保护区,受法律保护;在24-36%范围以内的,属于自然债务区,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予法律保护的;超过36%以上部分无效,属于无效区,已经支付的利息,可以主张返还。
判决结果:
限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张XX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XXX万元及自2 0 1 X年8月7日起至全部款项偿还之日止按每月2%计算利息(其中自2 01 X年8月8日起至2 01 X年1 2月9日止,以XX万元为本金,按月利息2%予以计算;自2 0 1 X年1 2月1 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XX万元为本金,按月利息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XXXX元,保全费XXXX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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