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8日,本律师事务所接收H公司委托,代理其与该公司员工杜某劳动争议一案。案件于18日下午在x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庭审。
本案争议焦点:1.劳动者杜某的入职时间,其主张于2013年3月入职,直至今年6月提出离职申请,在此期间,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杜某在职期间,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3,公司未向其支付2014年6月的劳动报酬。
审理过程中,杜某向仲裁庭提交了其工作牌、离职申请复印件以及2013年度H公司的员工通讯录。其主要想证明的时,第一,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第二,其已于2013年入职公司,任公司客户经理一职。
对此,我方提出以下意见:第一,公司从未否认杜某是公司的员工,其确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认可并于2014年6月接受了对方的离职申请,并配合其办理离职手续;第二,杜某是2014年3月入职本公司担任客户经理一职,公司的确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愿意承担2014年4月至6月三个月的双倍工资。第三,公司愿意为其补缴社保。第四,本公司对其提交的证明其2013年就在公司入职的通讯录的三性均不予认可。
1、通讯录上没有加盖公司公章,其不具有真实性;
2、通讯录属于公司保密性文件,申请人杜某是不可能取得的,如果取得,其手段也是不合法的,不予采纳
3、其提供的通讯录是复印件,一般能够操作电脑的人都可以通过Excel等软件进行制作,其真实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我们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