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普通来说都是依照遗言或者法定继承人来中止,但是也有非法定继承人又没有遗言的继承情况,那么我们来举个例子,假定我表叔有三间私房,他孤身一人生活,没有经济收入,有个儿子但与他隔绝关系多年,已分家另过。这些年,我常给表叔提供经济辅佐,致使垫付医疗费。去年年底,表叔立了一份遗言。写明在他百年之后,房子归我一切,并请了中间人作证。今年年初,表叔腾出两间房子让我寓居运用,他儿子晓得情况后,3月份来找我,说他是合法继承人,我无权继承该房,限令我在三个月内搬离,否则一切损失由我担任。请问,我能否有权继承房产,该采取什么方法?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则:“遗产依照下列次第继承:第一次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次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该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还规则:“公民能够立遗言将个人财富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依据这些规则,你不是《继承法》中所指的法定继承人,不具备遗言继承的资历条件。
但该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又规则:“公民能够立遗言将个人财富赠给国度、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你表叔所立遗言,名为“遗言”,实为“遗赠”。假定合同中附有养老送终等内容则属于遗赠抚育协议。遗赠抚育协议的效能优于遗言和遗赠,遗言和遗赠的效能又优于法定继承。三者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发作遗产一切权的转移。
遗赠是赠予关系的一种,赠予不受血缘关系、继承次第等限制,普通在标的物托付后成立。本案中,你能够请你表叔重新签一份赠予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则:“赠予房屋,如依据书面赠予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予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予人依据书面赠予合同已将产权赠书交给受赠人,受赠人依据赠予合同已占有、运用该房屋的,能够认定赠予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你应持房产一切人的赠予公证书和自己的承受赠予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予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一切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一切权转移注销手续。
另外,关于不尽奉养义务的继承人,《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则:“有抚育才干和抚育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育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不分或者少分。”因而,只需你在方式上稍作变通,你具有该房产就合理且合法了。假定大家有其他或者相似的遗产纠葛在不分明本人的继承情况时能够留言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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