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说来,从被继承人死亡到遗产分割都有一个过程。在这段时间里,是法定继承的,需求通知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还要作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表示;是遗言继承的,需求确认遗言的法律效能,还要通知遗言继承人和遗言执行人。因此,在这期间,如对遗产不加以保管,就有可能使遗产遭受毁损或丧失,也有可能被某个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藏匿和并吞等,这就会损伤继承人的利益。为了维护全体继承人的利益,从被继承人死亡到遗产分割这段时间,对遗产必需加以妥善保管。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则,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所谓存有遗产的人,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理论控制他的财富的人。存有遗产而依法担任保管遗产的人,称为遗产保管人。存有遗产的人假定不应成为遗产保管人,应及时将遗产托付给遗产保管人保管。遗产保管人既可以是继承人,也可以是遗言执行人,还可以是其他人。
遗产保管的细致方法:第一是开具死者遗留财富的清单。这样既可避免遗产失散,也便于保管和以后清算移交。第二是指定遗产的保管人。遗产保管的时间不宜过长,过长会构生长期积压,既不利于继承人运用,也不利于展开社会消费。保管的细致期限,普通以六个月为宜。在被保管的遗产中,如有易于腐朽、易于蜕变的物品,可以先作价出卖,所卖价款,列入遗产。
遗产保管人应对遗产妥善保管,非经全体继承人同意,不得运用和处分遗产。遗产保管人不渎职的,可经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改换。保管遗产所花费的费用,最后从遗产的价值中扣除。遗产保管人(包括其他人)并吞或故意损坏遗产时,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财富;原物不在,返还财富不可能的,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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