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个人出资以双方名义购买房,分手怎么分?

发布日期:2019-07-19 14: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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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情况
当事人何某与被告系恋爱关系,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双方及双方父母就当事人与被告结婚事宜进行了商议。被告及其家人要求当事人以双方共同名义买房作为婚后住所。
2017年,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以两人共同名义购买房屋一套,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当日按约支付了首付款,并以两人名义办理了抵押贷款,但一直由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按约支付按揭贷款。
二、办案经过
承办律师在接到案件时即对本案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并及时查询了被告的人口信息草拟诉状。但本案诉争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是否能够立案,能在哪里立案均无法确定。
承办律师首先于诉争房屋所在地立案,但房屋所在地法院以未有明确规定需请示上级法院为由未受理。
为防止诉讼时间过分延长,损害到当事人的利益,承办律师即决定于被告所在地法院立案,经过与被告所在地法院立案庭的一系列沟通,最终在其法院成功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对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处理的判决,承办律师当即将案例提交法院,提出参考原被告双方诉争房屋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的主张,并搜集提交了委托人原告支付了全部已付房款的相关证据。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支持确认了诉争房屋归委托人原告所有的诉求,根据以双方名义共同购买诉争房屋溢价事实,酌情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部分款项。
四、律师解析
本案诉争房屋以原被告双方名义共同购买,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由原被告共同共有,且至判决之日止诉争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法院常以房屋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为由对其不予处理。是否能够分割处理,如何达到委托人分得房屋且向对方支付较少款项的目的是本案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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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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