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约定期权到底是劳动争议还是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9-08-07 15:13:43
现在有很多公司都会制定一些激励员工的制度。针对有的公司使用期权赠予而言,那么究竟股权激励双方是什么法律关系呢?适用哪些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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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股权激励双方是什么法律关系呢?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股权激励的法律关系确实存在争议,通常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劳动争议;一种认为是合同关系。
 
劳动争议主要是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身份关系考虑,认为股权的获得与劳动者的劳动付出是捆绑的,这不无道理。但是我们认为股权激励的本质还是在于“股权”,因属于公司法的调整范畴,至于获得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不是核心问题,不能以既是股东又是员工就直接认为必定受劳动法律关系调整。
 
激励对象获得股权激励与劳动关系密不可分,但“股权”并不属于法定的或者正常的劳动报酬。
 
一般来讲,股权激励中的期权或限制性股权均需要激励对象出资购买,这个时候激励对象不再是单纯的员工角色,而是作为股东(不管是直接持股还是间接持股)参与到企业剩余价值的分配了,这当然不是单纯地按劳分配所得。
 
同时,股权激励的来源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股权转让,一种是增资。
 
如果是股权转让,那么股权激励相关协议书合同双方为让与股东和激励对象,涉及的就是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让与问题,更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如果是增资,那么就是激励对象、公司与原股东一起签署增资协议,还是涉及股权问题,而不是劳动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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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股权激励是双向自愿,并不是自上而下的,实际上激励对象也完全有权利选择不行权或者不购买,并未受到员工身份的限制,包括股权激励协议书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核心内容也是对等的,激励对象努力忠诚完成业绩目标,创始合伙人们将公司的“股权蛋糕”分配给激励对象。
 
透过现象看本质,基于上述的本质特征,股权激励的法律关系应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普通商事合同关系,并不归属劳动法律关系,应遵循《合同法》、《公司法》或《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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