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怎样处理孩子抚养权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0-09-01 16:30:08

离婚纠纷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有利原则)。而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只有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存在不利小孩成长的事由,才能考虑对小孩的抚养关系进行变更(不利原则)。

【案件】

二零零五年九月份,上诉人汤某(男)与被上诉人柳某(女)同意在民政申请办理了完婚登记。二零零六年3月2日生孕一男孩儿,取名字汤-小(笔名)。2012年三月,被上诉人柳某向法院起诉,规定与被上诉人柳某离异。2012年五月,一审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裁定准予原、被上诉人离异,充分考虑婚怀男孩汤-小尚在哺乳期间,小孩子判由被上诉人柳某扶养。2008年近日,上诉人汤某以婚怀男孩汤-小已满两岁且自身比被上诉人柳某有更加平稳的收益来源于为由要求人民法院依规改变汤-小的扶养影响。被上诉人柳某表明不同意改变小孩子的孩子抚养权。

【裁判员】

人民法院经案件审理觉得,上诉人汤某认为自身比被上诉人柳某有更加丰富的收益,更有利小孩子的快乐成长,而小孩子的扶养问題在原、被上诉人婚姻纠纷时已明确和根据被上诉人柳某对汤-小扶养的现况,在上诉人汤某不能证实小孩子由被上诉人柳某扶养存有不好的状况下,若对这类扶养影响进行变更,于情于法也不适合。因而,上诉人汤某明确提出改变汤-小扶养影响的诉请无证据,原因不充足,依规不给予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要求裁定:驳回申诉上诉人汤某的诉请。裁定后,彼此均未明确提出上告,裁定早已起效。

【分析】

婚姻纠纷与改变扶养影响纠纷案件上都会涉及到孩子抚养权问題,但核查着重点却不一样。在离婚诉状中,人民法院裁判员由谁抚养孩子要遵照扶养有益标准,即由谁立即抚养孩子对其将来的发展、学习培训、日常生活更加有益。另外,人民法院不仅从彼此的品行性格、文化教育和身体状况、家中及亲朋好友自然环境、扶养工作能力和扶养标准等各层面做出综合性分辨,又要兼具双方的详细情况。

汤某诉柳某婚姻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将小孩子判与柳某一起生活并并不是觉得汤某存有不利小孩子扶养的情况,只是案件审理时小孩子尚在哺乳期间且柳某也是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小孩子由柳某扶养更有利小孩子的快乐成长。而在改变扶养影响中,是不是裁判员改变小孩子的扶养影响要遵照的是扶养不好标准,即立即扶养小孩子的一方存有不利小孩子发展的理由,才可以考虑到对扶养影响进行变更。

这点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出,该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变更:(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汤某诉柳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柳某并不存在不利于小孩成长的法定事由存在,即使汤某经济条件较柳某优越,但这并不因之可以成为其变更小孩抚养关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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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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