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中国离婚率呈持续上升趋势,离婚有两类方法:离婚调解和离婚诉讼,大部分人选择离婚调解。广东冠杰律所办公室小编收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何种情况下离婚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进行?
在下列情况下,有关人员不得通过民政当局离婚调解,但必须在离婚前通过程序:
一方要求离婚,而对方却不同意。
当事人要求离婚,但未能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协议。
一方有限制行为能力或者双方没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若有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医院门诊诊断为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民政局不同意离婚,因为民政局不确定双方是否真的愿意离婚。与此类似,法院并不直接认可离婚诉讼程序中被确定为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一方,其他任何人,包括当事人的亲属,都不能以离婚来代替当事人,而只能以对方当事人和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作为当事人。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一个人虽然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登记结婚,但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共同生活,这构成事实上的婚姻。如果事实上的婚姻解除,离婚只能在法庭上处理;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都生活在一起,只能在普通法关系中共同生活,而普通法关系可以自行解除,只有在当事人在法庭上有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的情况下,才必须到民政局或法院解除关系。
双方是在国外或港、澳、台登记结婚的。对于未在内地登记的婚姻,无论双方是否能达成协议,只能由人民法院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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