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企业法律顾问:股权确认纠纷主要包括什么情形

发布日期:2020-07-20 11:44:56
许多人都知道在现代社会当中,因为股份公司的存在股权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权利被许多人所热衷,但是同样也因为股权可能存在代替以及代持等方面的问题所以有可能会对股权的归属产生纠纷,那么股权确认纠纷主要包括什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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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确认纠纷主要包括什么情形
 
(一)根据诉讼意图进行的分类
 
1、善意之诉
 
这种情况是指原告按照取得股权的意思表示主张股权,而被告则列出种种理由反对。对于此类诉讼,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
 
2、恶意之诉
 
是指原告通过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自己或其他人的股东身份,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者逃避债务。
 
(二)根据法律关系进行分类
 
1、内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
 
内部关系包括:挂名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在内部关系中确认股权,应当坚持民法上的真实意思主义,探究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并依据该意思对股权进行判断。
 
2、外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
 
外部关系包括:第一,因公司的债务引起的公司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关系。第二,因增资扩股引起的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相对于公司与旧股东或者与发起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新股东是第三人。在外部法律关系中确认股权,应当坚持商法的表示主义,根据工商登记等对外材料确认股权。
 
二、公司股权确认纠纷如何处理
 
1、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2、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应列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东利益,一并追加为第三人。
 
3、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若是股权受让方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的,对未按期足额的欠缴出资部分,债权人或者公司有权将股权受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补充责任。若受让方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还可以将股权转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撤销转让合同。
 
4、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引起的纠纷案件涉及到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时,一般应将显名股东列为被告;涉及到隐名股东要求显名时,将公司列为被告;涉及到与第三人时,第三人与显名股东的纠纷,将显名股东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与隐名股东,第三人应将隐名股东列为被告。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针对不同的情况,股权确认纠纷也可以分为不同的情形,而针对不同的情形所采用的维权手段以及诉讼手段也是不同的, 而如果遇到难以处理情况的可以联系律师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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