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基于现代婚姻家庭财产包括各种形态的动产和不动产,呈现复杂、多样化,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到当事双方都能接受的分配,是协商解决离婚纠纷中的难点。对于已经离婚后,对离婚协议反悔引发的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也越来越频发。在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经常有一方以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为同意离婚的前提条件,另一方接受的情形。在离婚之后,又出现接受的一方以种种理由反悔,由此引发纠纷。具体的随成都离婚律师来详细了解。
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反悔,能否撤销的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不能轻易变更或撤销,仅限于欺诈和胁迫两种情形。
因为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除了利益分配之外,还包含身份关系的变化,离婚夫妻财产的分割条件往往是和是否同意离婚联系在一起考量的,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的让步、或者同意赠与未成年之女房产等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结果。离婚协议只要在签订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财产分配是清楚、明确的,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虽然最高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一》第70条规定,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的理由并不限于欺诈和胁迫,但由于离婚协议包含身份关系的变化,不能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从而认定离婚协议可变更或可撤销。
只要在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请求,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薯片律师查询APP
夫妻共同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协议约定时需特别注意的事项:
夫妻双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果协商一致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为避免离婚后的履行纠纷,建议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以下两点约定:
1、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离婚的前提条件。
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将共有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如果离婚后,一方反悔,不仅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并且有违诚实信用。
如果有此明确约定,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以房产产权尚未变更,仍处于共有财产状态为由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要求重新分割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享有房产赠与的交付请求权。
赠与房产需要完成产权变更登记,为避免离婚后一方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不予配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建议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享有房产赠与的交付请求权。
若有此类约定的,则子女享有直接请求交付的权利,在必要时可作为适格主体提起诉讼。以上就是成都离婚律师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