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起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被索

发布日期:2019-10-17 14:44:50
据介绍,闫某等4人长期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安德玛三个国际知名运动品牌的服装、鞋类等商品,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今年5月31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消委会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并支持四川省消委会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9月17日,四川省消委会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4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消费者损失共计390余万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向受损害消费者公开道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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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闫某等4人的制假、知假、售假行为,具有侵权时间长、地域跨度广、涉案金额巨大、被侵权消费者数量众多且具体身份尚无法确定等特殊情形,损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诚信安全的交易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四川省消委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职责,向侵权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依法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据悉,消费公益诉讼是2013年修订的《消法》赋予消协组织的一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公益性职能。《消法》第47条明确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全国范围内已经提起多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对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个人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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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法律咨询】小编整理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如何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在不同情况下,消费者应向谁要求赔偿做了具体规定: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利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索赔,也可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索赔。
  (6)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益利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索赔。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索赔。展销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求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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