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起诉的前提包括:
(I)务必有互相证明婚姻生活或具体组成婚姻生活的文档;事实婚姻的界定是:在1996年2月10日国家民政部结婚登记管理方法法案施行和执行以前(该法案已被废止),男人女人不依照破产法的要求结婚登记,以夫妇彼此的为名相互生活,并考虑了婚姻生活的基础规定。
(二)婚姻生活一方务必提到离婚诉讼,一切第三人不可以被告方的真实身份提到离婚诉讼,比如爸爸妈妈一方以其为名对儿女的婚姻生活提到的离婚诉讼。
(三)离婚诉状被告方务必具备彻底民事行为能力,沒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可提到离婚诉状。
(4)免诉年青人:依据公司法第34条,女性不可在怀孕期、孕期女性出世后一年内或孕期停止后六个月内明确提出离异。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5)人民法院不能审理的状况:依据《民诉法》第111条第7款,假如上诉人在6个月内提到起诉,不离异、协商和优良离异,无新的状况或新的原因,裁定不能审理。上诉人撤销投诉或是依据撤销投诉解决离异的,沒有新的状况或是新的原因,六个月内的提起诉讼不可与所述要求对比接纳。
【案例】
【案情介绍】
9月28日,福建省建阳市法院依法驳回了一起无明确被告的离婚诉讼案。
04年10月15日,赖被详细介绍见面陈,三天后,彼此前去江阳民政局申请办理登记结婚,获得结婚证书。双方共同生活一个月后,陈某逃走。他发觉李登辉带著养老保险金潜逃,并汇报了本案。后经公安局户政科认定,陈某办理结婚证的身份证系伪造。
【审判结果】
简阳人民法院觉得,依据法律法规,有确立的被告是原告起诉的条件之一,原告出示的被告真实身份已被公安部门评定为仿冒,因而原告的提起诉讼中沒有确立的被告。裁定驳回原告赖某的起诉。
【案件评析】
依据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要求,检察系统务必考虑下列标准:(一)上诉人是公民、法定代表人和别的与案子有立即利益关系的机构;(二)被告确立;(三)实际诉请、客观事实和原因;(四)归属于人民检察院接纳是民事诉讼的范畴和人民检察院的地域管辖。故本案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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