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另一半向自己借钱,这个钱到底该不该还喃?今天成都借贷律师就下面的案例为大家分析。
案例:李七与刘九本是夫妻。2015年3月,李七向妻子刘九借现金50000元。2015年5月,在刘九的催促下,李七向妻子出具借条一张,其内容是:“2015年3月本人李七借刘九现金叁万元整(50000元),定于2017年3月归还,到期后未如数归还,愿承担法律责任。特立此字据为证。”2016年5月,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均未对借款作出处分。2008年3月以后,刘九向李七追要该借款未果。2018年3月,刘九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七偿还该借款的本金及逾期利息。
离婚时,双方之间的借条究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究竟应该支持刘九的诉讼请求,存在两种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婚姻关系存在是夫妻共有财产,借条不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种认为存在约定的财产制应具体分析其法律效果。
配偶之间的财产关系协议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1)夫妻财产约定具有身份属性。其依据是婚姻关系,从属于夫妻关系,因此当事人严格限定于夫妻之间,合同不能单独存在。
(2)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夫妻对财产的协议必须以真实意义表达,对方有权要求变更或撤销以欺诈、胁迫或利用他人的危险使对方违反真实意义的协议。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协议内容不得超出夫妻双方的财产范围,例如,不能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列入约定财产范围,不能利用协议逃避债务和其他法定义务。如果夫妻明确约定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所有,作者认为可以直接确定一方借款对方的财产,建立婚姻债权债务关系,在婚姻关系期间,离婚或离婚后,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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