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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一旦出现裂痕,夫妻双方都会最大程度上的保全自己的利益。我们目睹了太多这样的新闻:为了自己的离婚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或者为了共同财产分割时的倾斜,夫妻一方不惜一切代价来收集配偶婚外同居、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但是,这样得到的证据真的有用吗?还有在离婚时,夫妻双双费尽心思隐藏、转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那么,隐藏、转移财产及伪造共同债务的一方真能如愿吗?
由于部分女性在掌握财产线索处于劣势地位,本应该知道的信息并没有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判决结果“看起来”没有那么公平。
不少人正是看到了这样的前车之鉴,为了避免自己哪一天也陷入到这样的境地。不仅充分地掌握住夫妻共同财产线索,甚至为了更多地占有共同财产,不惜铤而走险。陈敏洪律师指出,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而且不论男性女性。通常,女性心思缜密,更多的选择提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男性多数易冲动,比较倾向于“临时抱佛脚”,即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这里的“制裁”形式包括:训诫、罚款或拘留等。可见,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与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后果是严重的。这样将有利于惩戒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行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