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与职业有关的活动中遭受的各种不健康因素伤害和职业病。我们《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对工伤的具体情形作了列举性规定,根据上述两条条文,下列三种情形属于工伤,请看成都工伤律师具体情况。
第一类 基本工伤保险
员工如果构成工伤,其损害必须是在其工作期间发生的,因此,工伤一般需要有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个基本构成要素。这类工伤也是我们生活中最常见的工伤类型。
第二类 特殊工伤类别。
劳动理由是构成工伤的三个基本构成要素类的核心要素,是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有一些意外伤害,即使没有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只要是工作原因,也同样可以认定为工伤,因此,《工伤保险条例》对几种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
(1)工时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预备性工作或结束工作因事故而受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而遭受意外伤害的;
(3)患职业病;
(4)因工不在工作时间内受伤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成都工伤律师
(5)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伤害;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第三类 认定为工伤。
在工伤事故中,“工作原因”是工伤的核心要素,一般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任何事情都有例外,国家出于对某些员工的关心,出于对某些社会价值的尊重,对于某些非因工伤害也被视作工伤待遇,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况:
(1)因突发疾病死亡或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2)在抗灾救灾等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
(3)员工原在部队服役,因战争和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达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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