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人先到公证处立了公证遗嘱,把房子留给大儿子;几年后又手写了一份遗嘱,改留给小女儿 —— 老人去世后,房子到底归谁?在《民法典》施行前,答案可能是 "公证遗嘱优先";但今天,规则已经变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一、核心规则: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1. 民法典第 1142 条怎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意味着: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效力。这是《民法典》对原《继承法》的重要修改 —— 过去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导致老人想改遗嘱却来不及再办公证,真实意愿无法实现。现在各类遗嘱效力平等,时间在后的一份覆盖在先的一份。
2. 先决条件:每份遗嘱本身都须有效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的前提是各份遗嘱都合法有效。如果最后一份遗嘱因形式要件缺失(如自书遗嘱未亲笔签名、打印遗嘱缺少两个见证人等)而无效,则不能以其推翻在先的有效遗嘱。
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危急情况下)、公证遗嘱。每种形式都有严格的形式要求,例如:
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 与遗嘱内容相反的处分行为,视为撤回
这一条值得特别注意:老人立遗嘱把房子留给小女儿,之后又把房子过户给了大儿子 —— 过户这个行为本身就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房子归大儿子。遗嘱的效力,要让位于遗嘱人生前的实际处分行为。
二、哪些遗嘱会被认定无效
1. 形式不合规
未签名、未注日期、见证人不符合条件(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能作见证人)等,都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2. 意思表示不真实
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3. 主体不适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4. 内容违法或处分他人财产
遗嘱处分了属于配偶或他人的财产份额,该部分内容无效;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三、莞升律师的建议
第一,变更遗嘱后,及时销毁或注明作废旧遗嘱。*避免继承人之间就 "哪份是最后遗嘱" 发生争议。第二,自书遗嘱务必规范。全文亲笔书写、亲笔签名、注明完整日期,缺一不可。第三,重大财产建议公证或律师见证。多份遗嘱并存时,最后一份的形式合法性直接决定遗嘱效力,专业见证能大幅降低被推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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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常见问题解答
问:公证遗嘱一定优先吗?
答:不是。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遗嘱效力平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问:老人最后一份遗嘱是口头说的,算数吗?
答: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有效,且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消除后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问:打印遗嘱只有老人签名,没有见证人行吗?
答:不行。打印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须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缺少见证人会导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