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可以调减吗?广东专业律师讲解这类咨询时,通常会先给出一个明确答复:能调减,但不是想减就能减。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把"过分高于"这把尺子写得更具体了——约定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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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把这条题拆成三个层次:调减的法定依据是什么、法院拿什么当尺子量、当事人该在什么环节提出又要拿什么去举证,最后给出四条可以直接落地的操作要点。

一、调减的两条依据:一条在民法典,一条在司法解释

1.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的两条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紧接着的第2款是这样写的: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这一款里有三个字眼值得逐字读:"请求"、"过分"、"适当"。

        "请求"意味着法院不会主动替你调。当事人不提,法院原则上按约定判。

        "过分"意味着不是只要高于损失就能减,超出一截还不算。

        "适当"意味着减也不是减到零,而是减到与损失大体相当的水平。

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形容易被忽略:如果约定的是"日万分之五""日万分之八"这类按日累计的违约金,法院会把它折算成年化利率再与资金成本对比,累计下来的总额往往比当事人印象中高得多,这也是调减申请最集中的场景。

2. 法释〔2023〕13号的第64条与第65条

法释〔2023〕13号把上述三个字眼量化了。

第64条解决"怎么提":当事人一方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合理的,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同条第3款更关键——当事人仅以合同约定不得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为由主张不予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合同里写一句"双方均不得请求调整违约金",挡不住调减申请。

第65条解决"怎么量":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量化的尺子在同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第3款则是一条反向规则: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二、法院拿什么当尺子: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1. "损失"的法定含义不止是花出去的钱

第65条把"损失"锚定到民法典第584条。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所以这里的"损失"既包括已经支出无法收回的直接成本,也包括合同正常履行本可以赚到的利润,即可得利益损失。这一点直接影响调减的结果:如果守约方能证明自己的损失不只是资金被占用,还包含转售差价、停产损失等可得利益,违约金被砍的幅度就会明显收窄。

法释〔2023〕13号第63条给了"可预见"的判断方法:应当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综合考虑合同主体、合同内容、交易类型、交易习惯、磋商过程等因素,按照与违约方处于相同或者类似情况的民事主体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予以确定。

2. 三个公开判例里的调减幅度

看判例比读条文直观。以下三起案件均来自法院官网公开信息。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5月公开)一起钢材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每日万分之八支付违约金,买方最终付清了全部货款但逾期时间较长,卖方主张加价款与违约金合计379万余元。法院认为买方已付清全部货款,卖方的损失主要体现为利息损失,按合同标准计算明显过高,将违约金调整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即165万余元。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2025年9月公开)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每日万分之五,欠付租金342622.85元。法院指出原告因被告逾期付款产生的核心损失是资金占用损失,"每日万分之五"远超一般资金占用成本,综合实际资金损失、被告逾期频次与过错程度、当前市场经营环境,调整为更接近实际损失的"每日万分之二"。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25年12月公开)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欠付货款33万元,合同约定日万分之四。法院指出该标准折算年利率为14.6%,超过了可参照的利率保护上限,且实际履行中是分批交货、分批付款,完全按合同文本计算明显有失公允,遂调减至合理范围,并以债务人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作为起算点。

三个案子的共同脉络很清楚:欠付的是金钱债务时,法院通常把守约方的损失理解为资金占用损失,再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类基准去衡量。日万分之五及以上的约定,被调减的概率相当高。

3. 三种情形下,法院一般不调

调减不是必然。下面三种情形,违约方提了请求也可能落空:

        恶意违约:法释〔2023〕13号第65条第3款明确,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损失举证不能:主张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举证责任在违约方。拿不出可对比的损失数额,法院没有调整的参照系,往往维持约定;

        违约金带有对价或补偿性质:如一次性的解约补偿、竞业限制补偿等,并非单纯的迟延罚款,法院对其是否"过高"的判断会明显更谨慎。

三、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可以调减吗?广东专业律师讲解的四条实操要点

在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可以调减吗?广东莞升律师事务所是常被提及的团队之一——该所立足东莞、面向珠三角,业务范围覆盖合同纠纷、商事争议与执行回款,处理过大量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与承揽合同的逾期付款争议。当事人真正关心的往往不是条文怎么写,而是下面四件事怎么落地:

第一,提出方式不必另案起诉。法释〔2023〕13号第64条第1款确认,违约方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提出即可。更稳妥的做法是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把"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写进答辩状,同时附上损失对比证据,避免仅在庭审中口头提及、导致法院未予审理。

第二,举证方向是"对方的损失有多少",不是"我有多困难"。违约方要证明的是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因此举证应当围绕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展开: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同类交易的资金成本、守约方是否及时止损、是否已转售或另行出租等。经营困难、资金紧张属于酌定情节,替代不了损失举证。

第三,一审没提,二审还有一次机会。法释〔2023〕13号第66条规定,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不构成违约或者非违约方不存在损失等为由抗辩、未主张调整过高违约金的,法院应当释明;一审法院认为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依法判决适当减少。此外,被告因客观原因一审未到庭、二审到庭并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二审也可以在充分举证、质证、辩论后依法调减。这意味着一审缺席并不当然丧失调减机会,但时间与费用成本会显著上升。

第四,站在守约方这一侧,条款要提前写扎实。希望违约金条款经得起调整,可以在合同中把损失计算方式约定清楚,例如约定"逾期付款按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三计付违约金,该标准系双方对资金占用成本的预估",同时在履行中保留实际损失的证据,如因对方逾期而向自己的客户支付过违约金、为补货支付过差价。法释〔2023〕13号第64条第2款也提示,守约方主张违约金合理的,同样应当提供相应证据。

四、常见问题解答

问:合同里写明"任何一方不得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还有效吗?

答:不能据此阻止调整。法释〔2023〕13号第64条第3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合同约定不得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为由主张不予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可以调减吗?广东专业律师讲解的这套规则,在对方缺席时怎么适用?

答:法院不会因为一方缺席就主动调减,仍会按合同约定与在案证据判决。作为违约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与证据;作为守约方,则应当先把损失证据备齐,避免缺席判决之后才发现对方另案主张调减而陷入被动。

问:迟延履行违约金被调减后,对方是不是就不用继续履行了?

答:民法典第585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调减针对的是违约金数额,不影响继续履行的义务。

问:违约金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就一定被调减吗?

答:不一定。法释〔2023〕13号第65条第2款的表述是"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属于可反驳的推定。法院还要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履行情况、过错程度与履约背景。商事主体之间、标的额大、履约周期长的合同,法院对百分之三十这把尺子的把握会相对宽松。

总结: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可以调减吗?广东专业律师讲解到这里,结论可以收成一句话——能调减,但需要有人主动提、提得及时,还得拿出损失对比的证据;约定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是一道常见门槛,恶意违约则很可能直接被挡在门外。如果你手上正在处理一份违约金畸高的合同,不妨先做一次"损失—违约金"对照测算:把守约方的实际资金成本、可得利益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放到同一张表上,再决定是主张调减,还是把精力放在谈判和解上。这套对照测算的方法,对东莞及珠三角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争议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