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条街上两起抢包案,一个判三年半,一个判十一年。差别不在金额——一个抢了两百元现金,另一个只抢到一部旧手机,却掏了刀。抢劫罪的刑期主要由情节而不是数额决定,弄清楚抢劫罪量刑情节各自加减多少,才估得出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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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劫罪量刑情节:往上加的部分

《刑法》第263条分两档。基础档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取财即成立,没有入罪数额门槛。加重档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触犯八种情形之一即进入: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按量刑指导意见的思路,法院先定量刑起点(抢劫一次的起点通常在三年至六年幅度内),再按情节逐项累加刑罚量:每增加一次抢劫、每造成一级伤残、每增加一种加重情形,都会加出一段。

两项容易算错:"数额巨大"在东莞所属的广东一类地区起点是10万元,不是3万元;"多次"指三次以上,但同一地点、同一犯意下连续作案的一般仍按一次算。

二、往下减的,以及三条定性边界

能减的。未遂(未取得财物且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中止、从犯、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未成年人。其中未遂和从犯属于"减轻",可以直接降到下一档,效果最明显。

三条定性边界值得单独看。转化型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的,按第269条以抢劫论处;携带凶器抢夺——按第267条第二款直接定抢劫,凶器不要求实际出示;与敲诈勒索的界限——抢劫是当场暴力加当场取财,敲诈勒索是以将来的恶害相告,往往不是当场拿钱。定性差一格,刑期差一大截。

广东莞升律师事务所总结:抢劫罪量刑情节的账要两头算:一头数加重情形,一头数从宽情形,中间还要确认罪名有没有被拔高。东莞这类案子里,抢与夺的定性争议、凶器是否随身携带、财物是否真的脱离被害人控制,都是常争到二审的点。